正在阅读:奉新一男子被刑拘!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奉新新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奉新一男子被刑拘!

转载 周芸2022/07/21 08:49: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靖在线 187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2〕6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附1,前科:2003年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变更刑事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股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赣M*****小型轿车逆向行驶至**大道******路段时,影响了在转盘内由喻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正常行驶。经吹气式酒精检测棒检测,廖某某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奉新县第二中医院抽血,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血样抽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62.1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健

                                               检察官助理 陈柳湄

2022年4月8日

                                                  


已有0人点赞

自定义html广告位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