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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盗窃成瘾“六进宫”获刑二年六个月

转载 周芸2022/07/26 11:41:1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奉新政法 作者:奉新政法 128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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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的一名80后男子,盗窃成瘾,八年来因盗窃获刑五次,几乎大多时间在监狱服刑。近日又因犯盗窃罪,再次“六进宫”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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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月,被告人周某在奉新县、靖安县多次盗窃价值28000余元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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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7日,周某某在奉新县干洲垦殖场发现被害人周某1的白色哈弗牌SUV小汽车未上锁,遂进入该车辆盗走车内3800元现金及黄金手链一条、银白色项链两条。经鉴定,以上被盗首饰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6300元。周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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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中旬,周某某窜至靖安县香田乡,见被害人邓某某家中无人,于是攀爬围墙进入邓某某家中,盗走邓某某一根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一百元人民币。经鉴定,盗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7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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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某某家盗窃后两三天,周某某又窜至靖安县香田乡,见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遂进入李某某家,盗走李某某约5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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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是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周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的经济损失,周某某取得周某1的谅解,对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且其中二起犯罪事实为入户盗窃,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综合本案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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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没有错,但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而不是只想着不劳而获,甚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财物。本案中,周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然而他并没有从处罚中得到教训,仍屡教不改多次进行盗窃。出门在外,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取财物,不要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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