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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确定借贷关系?

转载 周芸2022/07/28 08:51: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12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没有借条

只有转账凭证

原告主张是借款

但被告辩称是生意往来款

能认定为借款吗?

不一定!

一起来看一下

奉新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近日,奉新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余某仅提供转账记录,未提供借条,亦未提交反映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14日、6月8日、6月21日,余某分别通过微信及手机银行向邓某三次共计转账7万元,余某认为该款项系邓某向其的借款并凭三份转账凭记录,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


邓某主张其与余某是合伙关系,双方之间常有生意往来款,该7万元不是借款而是生意往来款。



余某认可其与邓某存在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生意往来款,但生意往来款另有微信及银行转账凭证。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提交了转账记录。庭审中,余某明确表示案涉7万元未出具欠条,亦无法提供邓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


余某、邓某各自所提交的证据表明,除余某提交的本案三笔微信及银行转账共计7万元外,双方之间还存在多笔相互资金往来,且双方还存在合伙关系,余某就其主张的7万元借款不能提交借条或欠条,亦不能提交邓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的证据,不能排除上述7万元的转账系为合伙的资金往来,故对余某要求邓某归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应当体现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仅提交转账记录,虽可能证明款项实际出借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随着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APP的普及,电子支付成了时下最常见的交易手段,买东西扫一扫、手机发红包,甚至连借款都不用面对面,直接转账、立即到账,以至于不出具借条的情况变多。在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对方承认借款时间、数额、主体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印证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还要明算账”。无论是何关系,借钱给对方的,还是要让对方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中载明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出借方式、还款时间、利息等,避免现金交付,保留好借条和转账记录,避免后续难以举证。借条如难以实现线下出具的,亦可借助微信新增的“借条功能”,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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