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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一店主在店里贴了一张公告,被判无效...

转载 周芸2022/08/16 08:49: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网 109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几年“猫咖”越来越流行,在店里喝着咖啡,还能和小猫咪互动,想想还是挺温馨的,然而温馨又“可爱”的画面背后,也存在隐患,撸猫一时爽,意外被抓伤,责任怎么算?让我们一起看看奉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撸猫”被咬案。





今年1月,原告章女士前往被告奉新某宠物店“撸猫”。在与被告店铺饲养的猫互动过程中,章女士被猫咬伤。因担心感染狂犬病毒,章女士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事发后,章女士多次找被告奉新某宠物店协商解决。该店负责人陈某表示,章女士被咬是因其在“撸猫”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且店内的宠物猫均已注射过狂犬疫苗,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另店内张贴有“本店不承担个人要求去打狂犬疫苗及要求医院的任何费用”的公告。为此,宠物店拒绝了章女士的索赔要求,章女士遂将该宠物店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照此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章女士在店内消费过程中被饲养的猫咬伤,而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不足以证实原告章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章女士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章女士在被猫抓伤后注射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及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均属合理费用,其诉请被告奉新某宠物店支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宠物店内“本店不承担个人要求去打狂犬疫苗及要求医院的任何费用”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作为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消费者在亲近宠物、享受休憩放松愉悦时光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健康与安全。“撸猫”前确认商家是否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与宠物亲近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如发生受伤情形要及时就医处理,并留存消费凭据、事发照片、医疗凭据等材料,以便事后维权。宠物体验馆店在提供“撸猫”服务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现场管理,约束宠物行为,完善警示标志,以保障经营安全,必要时也可以购买相应保险。不慎发生意外,不应遵循“霸王条款”“单方解释权”,而是拿出合理合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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