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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告!奉新县整治“牛皮癣”及9月开展检察长接访活动...

转载 周芸2022/08/26 09:12: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网 111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开展“牛皮癣”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城市管理,营造我县整洁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现就县城中心城区开展“牛皮癣”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范围内建筑物墙面,楼道内墙面、楼梯、电梯间,电线杆,电力设施,树木等公共设施和企事业单位、商铺门面、围墙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印盖、乱刻画等各类开锁、通下水道、房屋出租出售、办证、建材装修、外卖等内容的广告或宣传品。


二、整治时限


即日起至9月30日多部门集中办公开展联合执法。请广告主于8月31日前将已张贴、涂写、印盖、刻画的“牛皮癣”自行清理,否则以违法行为处罚。对继续张贴、涂写、印盖、刻画“牛皮癣”的,将从严从重处罚。联合执法结束后将持续进行常态化治理。


三、相关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任意损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树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刻画、涂写,违反此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处理并予以全面清理。对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个体经商户以及市民如需张贴广告、发布信息,必须到已设置的楼道便民信息服务张贴栏及公共信息宣传栏内有序张贴(有需要可联系所在社区居委会)。请广大市民支持城市创建工作,共同营造干净卫生、文明舒心的城市市容环境。


特此通告。


奉新县城市创建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
奉新县公安局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奉新县社区管委会
2022年8月23日

检察长接访活动安排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展检察长接访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接访安排

9月6日  9月8日:

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涂清莲

9月13日  9月15日: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周辉

9月20日  9月22日:

党组成员、 第三检察部主任邓岚 

9月27日  9月29日:

党组成员、 第二检察部主任熊晓华 

接访地址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位置: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中大道97号


地址: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奉新中大道97号一楼12309检察长接访室


群众信访指南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2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8、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来源:智慧奉新&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原题:【12309 为您解忧愁】奉新县院公布9月检察长接访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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