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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法院举近期审理的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提醒您!

转载 周芸2022/10/06 08:49: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靖在线 113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奉新法院温馨提醒:假期出行,拒绝酒驾


国庆黄金周已至

许多人选择在此时

与亲朋好友聚会

饮酒的机会自然也增多

但在把酒言欢的同时

一定要牢记


醉驾入刑已经十一周年了

“我酒量好,喝一点不影响开车”

这是典型的侥幸心理



要知道

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

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

即使你喝酒后觉得神志清醒

但其实酒精已经在影响你的行为了




这里小编选取了奉新法院近期审理的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再次提醒市民节假日期间自觉拒绝“酒驾醉驾”,平平安安出门,欢欢喜喜过节。

案例一

被执勤交警查获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赣C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奉新大道与光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13mg/100ml。


案例二

发生事故的,交警会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XXXXX号小型面包车在应星北大道与崇贤大道红绿灯路口处,追尾撞到胡某某驾驶的赣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62mg/100ml。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就损害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例三


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奉新县奉新南大道中桥路段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魏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58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院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如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是否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等。大量酒驾案例说明,杜绝酒驾的关键,在于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酒后不开车的红线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为此,奉新法院提醒您,节日期间探亲访友聚会,为自己为家庭着想,务必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底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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