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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一超市销售长豆角不合格,被罚10000元!

转载 周芸2022/10/07 08:55:3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靖在线 97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2022年江西宜春市奉新县本级二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一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在2022年6月16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2360921395030281、检验报告号№.22F0618005)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奉新县**蔬菜店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豇豆)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进购长豆角(豇豆)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有因本案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2元;
3、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29.2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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