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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事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转载 李鲜艳2022/11/04 14:39: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发布 14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赣绿委〔202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五百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三、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

1.禁止砍伐,擅自迁移。

2.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

3.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四、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五、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包括:

1.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3.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罚款。

5.其它行为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分不同保护级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古树名木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电话:公安局0795-4622861、林业局0795-7182215

特此通告


奉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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