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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辱骂推搡辅警 ,“醉”不容恕

转载 方璜2023/04/22 08:54:2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5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2022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晏某某的亲属驾车从九江返回靖安县,途径奉新县某一路口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16时30分许,因当日中午喝了酒的晏某某作为家属不配合交警工作,当地派出所几名民警接交警电话后到现场协助处理事故。期间,晏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并冲到辅警刘某某面前,用手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右臀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体表软组织挫擦伤,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当日,晏某某被民警控制并带至事发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事后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晏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辅警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受民警指派协助警察执法,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言语辱骂、推搡的方式阻碍辅警执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配合公务执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素材来源:刑事庭



来源:奉新人民法院
原题:酒后辱骂推搡辅警 “醉”不容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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