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禽类交易行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保障禽类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城区活禽集中检疫、白条上市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城区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城区禁止区域:①县城中心城区:东以天工大道,南以环城南路,西以环城北路,北以环城北路、环城北路东延伸段(在建)为界;②奉新高新园区。
二、禁止区域内,全面实行活禽集中检疫、禽类产品白条上市销售。城区设置三处集中检疫点,分别设在城东农贸市场、城西农贸市场和城北临时过渡农贸市场,检疫工作自2023年6月30日起,时间为每日18:00--20:30。
三、在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等经营场所禁止销售、宰杀活禽。
四、进入城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及所有销售禽类产品经营户销售的禽类产品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五、城区所有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六、城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禽类产品品质实行业主负责制。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一旦发现经营户贩卖无证禽类产品,或贩卖染疫、病死、变质、注水(或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禽类产品的,市场主办方应当督促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造成禽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县农业农村、市监、商务、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公安等部门将依据职责做好活禽集中检疫及禽类产品经营管理相关工作,并开展联合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规屠宰经营行为,规范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秩序。
八、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等家养及其它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禽类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酮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居民个人饲养活禽的自宰自食行为不在本通告范围内。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795-4508315
END
自定义html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