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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将财产赠予前妻,现任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奉新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1年7月,李某(男)与万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万某不承担抚养费。不久,李某与陆某(女)恋爱,二人于2022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与万某来往过密,并打算与万某复婚,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多次主动向万某转账共计13000元。陆某知晓后即要求万某返还所收到的全部款项,万某认为是李某自愿支付的小孩抚养费,不同意返还。庭审中,陆某与万某均确认小孩李某某由万某抚养了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其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万某,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该赠予行为无效。因李某与万某离婚时已达成协议,约定李某某由李某负责抚养,万某不承担抚养费,理应从其约定,且庭审中陆某与万某均确认李某某由万某抚养了一个月,因双方未约定抚养费数额,法院酌情扣减必要抚养费用,扣除后剩余的一万余元属于不当得利,万某应予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该赠予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离婚当事人在结束婚姻关系后,即应当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关系,注重彼此言行举止,如明知对方再婚仍来往过密并取得对方转账款项已无法律依据,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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