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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20000元!奉新一厂生产的雪糕不合格...

转载 徐璐2023/11/14 08:47: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1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奉新县**厂生产的玫珑瓜杯经检验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1.在2023年7月28日监督抽检中在中山市古镇镇***食品商行抽检的由奉新县***厂生产的玫珑瓜杯(玫珑瓜味雪糕)(抽样单编号:DBJ2344200060333****、检验报告编号:№:2023F-00****)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在2023年9月8日监督抽检中在陆丰市东海**食品店抽检的由奉新县***厂生产的原味奶(奶味雪糕)(抽样单编号:SBJ2344150060225****、检验报告编号:№:A2230355488126****)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示蛋白质值与检测结果不符的食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示蛋白质值与检测结果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1.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5000元。

2.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示蛋白质值与检测结果不符的雪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2.罚款5000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5.5元;

2.罚款20000元。

共计罚没款20155.5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3〕458号。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原题: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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