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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10月6日凌晨1点左右,奉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渔政执法巡查工作时,在奉新县会埠镇潭埠大桥桥下潦河天然水域(经度:115.278048、纬度:28.735433)发现有使用电力设施电捕鱼的违法人员,因为考虑到天气及安全性原因,执法人员蹲守在凌晨4点左右,在违法人员邹某达上岸之际将其抓获。现场检查情况如下:2023年10月6日凌晨4点22分,经度:115.278048、纬度:28.735433,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向当事人邹某达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之后,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现场检查发现:电动三轮车1辆,车上装有电捕鱼电力设施1套(无品牌电瓶1台、无品牌升压器1台)、带电线电鱼竿1根、带电线抄网1根,装有非法渔获物的白色泡沫箱1个,白色泡沫箱内重量不明的河鱼由于脱水缺氧都已死亡(做了无害化处理),渔获物后经执法人员称重为17.42公斤。
2023年10月13日奉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邹某达涉嫌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捞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邹某达承认2023年10月6日凌晨4点22分在(经度:115.278048、纬度:28.735433)奉新县会埠镇潭埠大桥桥下潦河天然水域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捞的违法活动。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邹某达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捞的行为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
二、经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邹某达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水域进行捕捞的处罚之从轻处罚档从轻子二档: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邹某达使用电力设施在潦河天然水域捕捞渔获物共计17.42公斤以及事发后主动申请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潦河水体生态环境,于2023年11月3日在奉新县冯川镇潦河俏芙蓉段向南潦河水体增殖放流100公斤鱼苗用于改善修复水体生态环境;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实施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电捕鱼电力设施1套(无品牌电瓶1台、无品牌升压器1台、带电线电鱼竿1根、带电线抄网1根)、渔获物17.42公斤(已做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奉新县会埠镇邹某达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捞案件已于2023年11月15日执行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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