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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通过!@宜春人,请知悉!

转载 徐璐2023/12/04 08:48: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宜春发布 4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21日,记者从宜春市政府新闻办、市住建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有关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

《规定》共十八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销售备案及产权登记原则、税费缴交、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确。

其中,销售及产权登记的范围包含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行为。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面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规定》对新、老项目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都有明确规定。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及划分不动产单元,多层地下停车设施,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地下停车设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申请地下停车设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

《规定》明确了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登记费为每件80元,买受人需缴纳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商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除外)地下停车设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首次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地下停车设施(含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规定》还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防动员(人防)、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下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


(出品:宜春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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