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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一店被罚款1万元!

转载 方璜2023/12/16 08:51: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2023年江西省宜春市本级三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一个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在2023年8月23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抽样编号:DBJ233609003826281****、检验报告编号:No. SC0523-3405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泥鳅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资质证照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凭证,也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尚无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泥鳅出现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六编第三条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6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3.6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3〕522号。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原题: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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