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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100元!有人在奉新一地做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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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璐于 2023/12/30 08:45: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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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10月15日凌晨00:20,奉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牧渔政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奉新县潦河流域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在经度115.3629,纬度28.7068奉新县537县道处发现非法捕鱼人员,在向当事人桓某友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在非法捕鱼违法人员桓某友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在非法捕鱼违法人员所骑立马电动车上查获8副单层密眼网,5副双层密眼网,1个不锈钢盆,1个汽车内胎。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桓某友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当事人桓某友使用禁用渔具密眼网非法捕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0月17日,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将桓某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奉新县公安局,奉新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7日正式立案,调查取证结束后于2023年11月15日以奉公(森)诉字〔2023〕0379号起诉意见书向奉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3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桓某友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3年11月27日将桓某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我局处理。2023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桓某友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桓某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二、经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当事人桓某友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桓某友违法行为有减轻和从轻情节、也具有从重情节,经局案审会讨论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桓某友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桓某友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已于2023年12月29日执行完毕,已结案。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