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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这两家公司想空手套白狼,却没想到…

转载 方璜2024/02/24 08:56:4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5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基本案情



2017年,蒋某在奉新县使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了宜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宜春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并让被告人黄某具体负责两家公司的经营管理。该两家公司实际系空壳公司,并未进行具体营业活动。经统计,2018年1月至5月,黄某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多次给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发票金额共计2887.845715万元,税额共计483.4556万元,并按照票面金额一定比例从中赚取开票手续费。其中,经被告人余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开票金额213.425216万元,税额36.282284万元,余某从中赚取手续费。



审理情况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与他人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具体管理涉案两家空壳公司,并具体经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余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借“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为牟利专门注册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开票手续费,已成为不法分子惯用的犯罪手法。本案中,行为人就是利用空壳公司赚取票点差额,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无本买卖”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注册“空壳公司”方式,专门从事无实际业务、无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警示企业要守法经营依法依规纳税,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原题:以案释法 | 空手套白狼!无货虚开发票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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