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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我局分别于2024年1月10日、1月16日、1月22日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奉新县**幼儿园经营场所存在老鼠识别问题的通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月7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厨房有老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基准中第(一)项“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1个月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食处罚〔2024〕78号。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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