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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酷暑的八月,我开完庭回到办公室打开桌上的一份卷宗细细查阅,“变更抚养关系”,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诉讼离婚,现已判决。是什么原因让原告陈某才判决离婚不久,又起诉变更抚养权?出于多年办案的敏锐性,本案必定是一起不寻常的案件。
陈某(女)与张某(男)经过他人介绍认识,很快两人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婚后,张某因交通事故腿部受伤,不得已回到乡下务农,随着二人收入差距增大,矛盾加剧,两人在一起经常发生冲突,陈某难以忍受,遂二次起诉离婚。
诉讼期间,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缓和家庭矛盾,当时的承办法官特意做了陈某工作,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张某,让张某心理上有一丝安慰,不再打扰陈某。事实上张某也接受了该判决,判决后,两人相安无事,经过双方协商,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孩子一直跟随陈某生活。
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我心中仍有疑惑,既然孩子一直在陈某处抚养,她的经济条件也足以支撑孩子的学习生活,为什么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呢?
经过沟通,我了解到,原来陈某想带着孩子去大城市读书,如果不变更抚养权,她无法为孩子办理转学,不得已才提起诉讼。可我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该起变更抚养纠纷案件,陈某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陈某本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当我告知陈某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时,陈某心急如焚,“法官,我该怎么办?”如今已经是8月,如果裁定驳回起诉,再另行起诉,势必要耽误孩子转学。是直接驳回起诉,还是实质解决纠纷?我选择了后者。
我尝试着联系张某,想了解其对孩子抚养关系的意见,张某当即表示“变更抚养关系?这不可能!”张某对诉讼表现得十分抗拒,于是我换了个方式与他沟通。我联系了村干部,将案情告知村干部后,让其再找来一位张某信任的村民一同前去做调解工作。
安排妥当后,我前往张某所在的村庄,以判后回访的方式联系张某到村里座谈,座谈期间,我们和张某聊起家常,聊了许久,张某终于打开话匣,我转变话题问道:“孩子抚养权判给你以后,为何不跟着你生活呢?”张某回复道:“孩子在县城读书,跟着他母亲有更好的条件和教育,但孩子的抚养权在我这,我们之间的联系就不会断。”我继续问道:“将来孩子有了成就,也是你们作为父母的骄傲,现在陈某想给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让他去大城市读书,你是否同意签字转学呢?”也许是这话引起张某共鸣,他当即拍着胸脯表示:“如果只是转学需要签字,我可以签。”得到了他的承诺,我如释重负。
时间很快到了八月底,在我的组织下,张某很顺利地配合陈某完成了签字,办好了孩子的转学手续,一切尘埃落定后,我下发了裁定书。当陈某不住地向我表达着感激之情时,我的内心也充满喜悦。实质性化解纠纷,兑现了对当事人的承诺,这一刻,我真的很庆幸自己没有“避繁就简”。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有时,简单和困难只在一念之间。简单地驳回起诉,显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内心难过情理这一关。我始终相信,在化解矛盾的路上,只要再多一点耐心、再往前多走一步,棘手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案结事了、握手言欢,这是每一个法官所追求的真正价值和实现自我的成就,因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才是真正的终点。
来源:奉新法院
审核: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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