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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殊不知收购赃物同样违法。因一时贪念,收购盗窃的黄金首饰,最终也会难逃法网。近日,奉新法院审理了一起黄金首饰销赃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和一千元。
2024年1月6日下午,黄某某、涂某某携带盗窃得来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在街上寻找买家。陈某某、李某某明知黄金戒指、黄金项链系盗窃所得,仍商量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款4200元至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取现支付。事后,陈某某又将黄金戒指、黄金项链以6682元的价格转卖给罗某某。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退回罗某某6682元,罗某某将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提交给公安机关,上述黄金首饰已由被害人领回。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即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有人销售来路不明财物时,要擦亮眼睛,绝不能贪图小利而购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花钱“买”罪刑。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时,要查明物品凭证,问清物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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