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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昨天,奉新两人因为“两卡”被判刑…

转载 方璜2024/07/14 09:13:3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4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普通人离网络犯罪到底有多远?

把电话卡、银行卡借给他人

或者心存侥幸

想着多办几张卡找途径卖钱?

看似举手之劳,

但若不小心

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

或许将迎来牢狱之灾!

为打击和震慑“两卡违法犯罪分子”,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趋势,7月12日,奉新法院对两起涉“两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鄢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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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3年10月,鄢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一网友,该网友提出让鄢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工资结算,并承诺给予1万元的报酬。10月20日,鄢某某与网友见面后将手机和银行卡交付对方使用且帮助对方登录验证。因银行卡被冻结,最终鄢某某并未获得报酬。经查实,上述鄢某某的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37万余元,其中0.67万元系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02

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3年11月,王某某在抖音APP上结识一网友,对方将一海外商城APP推送给她,王某某下载后在该商城APP买卖商品一次获利180元。因想得到更多获利,王某某在对方要求下将55000元充进该APP账户,后因该APP进行更新,钱无法提出。为了要回上述55000元,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将本人及其姐姐实名注册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对方要求帮忙取现后转存到陈某的账户。经查,上述银行账户流入不明资金共计52万余元,其中10万余元系被害人万某某被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近年来,面对频发的电信诈骗类案件,奉新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高压的打击态势,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原题:奉新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两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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