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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奉新2人被罚!

转载 方璜2024/07/27 07:35: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政法 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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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澡下镇派出所电话反映,有人在奉新县(水栏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奉新生态环境局当晚赶赴现场核查违法垂钓属实,对违法垂钓的韩某和蓝某当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垂钓的环境保护法宣传和有关教育。

“通过你们的宣传和教育,我明白了在保护区垂钓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自愿接受处理,引以为戒,决不再犯,并在我的钓友中宣传,告诉他们不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当事人韩某说。

为切实保障广大居民饮用水安全,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联合澡下镇派出所加大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巡查力度,重点打击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设备及垂钓、游泳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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