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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民法典》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转载 方璜2024/08/03 08:39:5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6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接下来

小编将围绕《民法典》开展普法

本期就让我们来了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一旦一个自然人出生,他就获得了民事权利能力,直到他去世,这个资格才会消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受个体差异影响,它无视年龄、性别、智力或精神状况的差异,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那么有人要问了


没出生的胎儿和已经去世的人呢


他们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王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育有3个儿子,妻子早年去世。某年5月,王某的三儿子因车祸死亡,其妻子李某怀孕4个月。同年8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安葬后,其长子与次子分割了王某的遗产。李某得知后,遂向两个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腹中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个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李某腹中胎儿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呢?


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吧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李某腹中胎儿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力,胎儿的父亲先于王某死亡,胎儿出生后可代替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王某的长子与次子应退回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

但是,请注意,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所限制的。一旦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例二:

刘某与吴某为同村村民,但二人积怨颇深,刘某因病去世后,吴某因旧怨在村里散布刘某生前经常偷窃的谣言,刘某的妻子和孩子听到谣言很生气,后得知是吴某所为,便要求吴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而吴某说:“人都死了,还赔偿啥?”

对此,《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不存在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但是死者的人格仍受法律保护,如果遭到侵犯,其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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