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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奉新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审理了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为我县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1年11月底至2022年5月底,被告人罗某某20余次来到自家房子后面、河沟旁、旁边公墓山等处,先用油锯锯倒禾树、枫树等林木,再将木料锯短后以380元-4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9972元。经奉新县林业局鉴定,涉案盗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92.746立方米。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傅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奉新某堤坝处采挖砂石,并以1100元至1700元一车的价格对外出售,获利共计117500元。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傅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初至2022年底,被告人胡某多次在线上及线下五金店购买弹簧套、报警器、小型捕猎夹等狩猎工具,并将狩猎工具放置于奉新县某镇4处山场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猎捕野生动物10只,其中野兔6只、竹鸡3只用于食用,鼬獾1只当场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胡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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