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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不合格案
2024年6月3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移送的不合格报告线索材料,根据线索内容对江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为6-DZF-12.3)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能量密度项目不符合T/ZJXDC001-2021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安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4月9日,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靖安县某电动车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4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4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分别为570mm、560mm、530mm和46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不合格报告线索材料,根据线索内容对江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追风勇士电动车自行车用轮胎”(商标/品牌:追风勇士,规格型号:3.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JD-535-28)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追风勇士电动车自行车用轮胎强度性能不符合GB518-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自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6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移送的不合格报告线索材料,根据线索内容对高安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新日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780Z)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结构(脚蹬间隙)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7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某电动车商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商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两辆同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5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某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两辆同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45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载县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7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移送的不合格报告线索材料,根据线索内容对万载县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品牌:赛鸽,型号规格:TDT937Z,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导线布线安装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城市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5月6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丰城市某电动车店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开展监督抽样中发现,该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部分检验项目未达到GB811-2022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经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城市某摩托车配件商行销售不合格充电器案
2024年3月28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丰城市某摩托车配件商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未标注安全使用期,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未标注安全使用期(型号:60V20AH,生产商:天长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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