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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奉新这236户摇到住房…

转载 方璜2024/09/12 08:38:0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1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奉新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开摇号方案




为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家庭尽早受益,改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省建设厅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赣建保〔2016〕15号)、《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赣建保〔2024〕1号)、《宜春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4〕2号)、《奉新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奉府发 〔2010〕10号),奉新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有关事项公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分配公开摇号方案。
一、组织实施单位及具体分工
由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相关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报工作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本人手机下载公租房申请APP系统,填写《奉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报表册》。
(二)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认定工作
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应该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为准,而且必须在有效期内,核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状况。
(三)由保障房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根据《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批复》(奉府字〔2017〕34号)文件规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的认定工作由县经廉办牵头,房管、民政、公安交警、不动产登记局、市监局等相关单位证明查询及初步核定。
1、符合参加廉租住房公开摇号的申报家庭有13户(其中符合低楼层摇号家庭7户);
2、符合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报家庭有223户(其中符合低楼层摇号家庭24户)。
本次符合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家庭236户(其中符合低楼层摇号家庭31户)。均须在主申请人手机上下载《公租房申请APP》系统,以民政局核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结果为最终审核入住公共租赁资格。
二、本次待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点、房源套数、房屋结构、栋号、房号编排情况
(一)本次待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点
本次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为:惠和佳园小区(奉沿公路邹家山赤岸粮管所旁)、惠安佳园、惠民佳园、惠园佳园、审计局旁。
(二)本次待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数
本次符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的申请家庭242户,待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现有一、二层住房28套,其它均为普通房源(具体房源见附表)。
(三)本次待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栋号、房号编排情况
1、房屋结构基本情况
本次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结构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面积约60㎡/套,均为砖混结构,水、电到户(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承租户开通)。
惠和佳园、惠安佳园楼层为6+1(即住宅6 层,储藏间1层);
惠民佳园、惠园佳园楼层为5+1(即住宅5层,储藏间1层);
审计局旁楼层为7层,无储藏间;
惠民佳园商改住为一室一厅,无储藏间。
三、分配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公开摇号、当场宣布、现场公证、电视转播的制度,部门协作,明确条件,认真审核,稳妥操作,有序推进。
2、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中具有县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具体为:家庭成员中有下肢四级以上(含)残疾或单、双目失明残疾或二级以上(含)其他残疾)和70周岁以上(含)的老人家庭。将参加低楼层摇号(优先分配到一、二楼,在房源不够的情况下,三楼房源补充)。
3、优先解决符合参加低楼层摇号的申请家庭后,最后进行普通申请家庭的摇号。
四、分配办法
本次符合条件参加惠和佳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摇号的申请家庭236户(其中符合低楼层摇号家庭31户),先由县领导摇号产生4个座位编号的申请家庭代表,所选中的代表将进行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开摇号的电脑点击人员。
1、本次公开摇号分配共4组进行:

2、摇号分配一次性到位,直接产生房屋栋号、单元号、房号和储藏室号。
3、轮空号家庭一律实行住房补贴安置(人均*15平方米*4元=60元),直到实物安置时,取消住房补贴资格。
4、住房补贴和实物安置中签公布后,中签家庭在2024年10到12月31日凭本人身份证到县保障房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签订住房补贴合同。逾期未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办法
(一)租金、保证金标准收取办法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奉府办抄字〔2015〕104号)执行。具体为:
1、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分楼层,统一定为1.30元/㎡•月;储藏室租金为0.65元/㎡•月。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三挡:一档为三、四楼3.20元/㎡•月; 二档为二、五楼3.00元/㎡•月; 三档为一、六楼2.80元/㎡•月。储藏室租金为1.50元/㎡•月。低保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此标准减半收取。
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季统一由县保障房服务中心收取,即租赁户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一次性缴清。缴交的租金收入纳入县财政局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费用支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政府报告,县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二)租赁保证金收取标准
为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租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须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交房屋租赁保证金,廉租住房住户每套600元,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每套1800元,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次性缴清,在腾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时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六、合同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奉新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奉府发 〔2010〕10号)和《宜春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3〕3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承租方与出租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有意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后不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9、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0、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11、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
逾期不退回的,出租方采取自应腾退之日起向承租方按市场价收取租金等措施,直至收回保障性住房,并扣除租赁保证金和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资格。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有权提起诉讼和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由县保障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4年9月11日

内容内容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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