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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个法 |《民法典》中的“旅游”二三事

转载 方璜2024/10/04 14:32: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接下来

小编将围绕《民法典》开展普法

本期就让我们来了解

《民法典》中的“旅游”二三事


在这秋高气爽的日子,国庆假期来临,想必不少人已经踏上了旅途,那么,当我们在享受旅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一起来看看吧 ↓↓↓



1. 乘坐交通工具遭遇霸座怎么办?


国庆假期,准备出去旅游的小李在乘坐高铁时发现自己的靠窗座位被一乘客小张霸占,小李在核对自己的座位号无误后要求小张回到他自己的座位,小张表示不愿意换回来,其实他的座位就在小李旁边,但是过道人来人往,不如靠窗的舒服还能看看沿途风景。在沟通无果后,小李叫来了乘务员,在乘务员的劝说下,小张才不情不愿地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张霸占小李座位,侵犯了小李的使用权,承运人作为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劝告小张“让座”,所以遇到此类问题时,请“理直气壮”地要求承运人帮助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2. 住宾馆酒店被偷拍了怎么办?


小王外出旅游时入住一酒店,当晚关灯后发现空调出风口处有不明光源闪烁,当即找来酒店工作人员拆开发现一针孔摄像头及内存卡,酒店方对此表示一头雾水,无法查明是谁安装了摄像头,那么小王是否有权起诉酒店? 

根据《民法典》规定,偷拍属于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小王可以向派出所报警,若酒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排查摄像头等手段,酒店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遇险,

责任谁承担?


小徐酷爱冒险,在某景区旅游时,意外发现一处洞穴,于是他决定进洞探险,但该洞穴为未开发区域,且洞内深不见底,环境复杂,山石坡面陡峭,小徐进洞后不久就因受伤被困,后被救援人员救出。这时,景区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景区已经在未开放区域进行合理阻隔并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提醒,游客仍私自进入,一旦遇险,景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因此,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景区提示,做到安全出游、文明出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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