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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邹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惹“火”上身…

转载 方璜2024/10/26 08:58:3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公安 8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自烟花爆竹集中整治

“双月”行动开展以来

奉新公安认真贯彻落实

上级工作部署要求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全面整治、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奉新县公安局干洲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执勤巡逻时

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件

及时消除了辖区安全隐患




前不久

干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干洲镇某村组的一处杂货间附近

有两人正在搬运大量烟花爆竹

并准备驾驶面包车拖走

派出所民警察觉到不对劲

立即上前询问情况



经查

违法行为人邹某

在无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

50余箱烟花爆竹存放在

干洲某农村的杂货间

伺机销售牟利

现场未配备任何安全设施

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目前

民警已将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

扣押并转运至安全场所

违法行为人邹某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01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经允许

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

还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刑事处罚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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