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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征集执行线索并发布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和奉新县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
二、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借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举报电话:0795-4609211
联系人:奉新法院执行局 杨法官
附:2024年第10期失信人员名单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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