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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奉新一学校经营场所被罚36500…

转载 方璜2024/10/29 08:45: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8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基本情况

我局分别于2024年1月19日、1月23日、5月9日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奉新县**学校经营场所被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识别抓拍,并予以一级告警问题的通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5月9日立案予以立案。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2024年5月10日,我局联合县教体局、赤田镇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地漏松动、食堂原材料库房门、货物进出通道处、下水管道、油烟管道仍然存在缝隙和孔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奉市监责改〔2024〕25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经我局责令改正、警告仍未改正到位的情况。当事人“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经责令改正、警告仍未改正到位的情形,参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 年本)》(赣市监规〔2023〕13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从重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可以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65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4〕273号)





内容来源:奉新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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