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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法院刚刚判决两起“恋爱”为名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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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璜于 2024/11/12 09:13: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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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已成为较为流行的交友方式
寂寞沙洲冷式的孤单
让人容易在这种交友模式中丧失冷静
于是辛辛苦苦两三年
一夜回到解放前
所以!那个踏着七彩祥云来的人
不一定是“至尊宝”
也可能是邪恶之手
明某、谢某、冯某三人是同学关系,其中冯某喜欢谢某已久,明某心知肚明。由于明某喜欢赌博,所以手头基本没钱,于是他便打起了歪主意。他用手机注册了一个新微信账号,并将头像设置成谢某的照片,更为精心设计的是,明某隔三差五在朋友圈内发布有关谢某的活动类照片和动态,而这一切的铺垫就是为了添加冯某为微信好友。
2022年4月,明某开始他“伟大”的计划,主动以谢某的身份开始与冯某在微信上聊天,而在这期间,冯某也从未怀疑过微信中这个“谢某”的身份。后明某以经营店铺急需资金为由,向冯某借钱,而且是多次向冯某借钱,冯某居然为“爱”冲昏了头脑,他每次都按要求进行了转账。很快明某利用冯某的钱还清了之前的欠款。但因为喜欢赌博,不赌就手痒,于是他又故技重施,直至案发的6月份,明某总计骗取冯某32万余元,并且一赌而光。后本案由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奉新县人民法院,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月,并处罚金。
张某与曹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在线下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后两人在酒店开房时,张某无意中得知了曹某的手机支付密码。于是趁曹某熟睡之际,使用其手机以微信转账、发群红包和扫商家二维码套现等方式盗窃曹某财物1.5万余元。同年12月12日中午,张某再次趁曹某熟睡时,使用曹某的手机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盗窃曹某财物2千余元。至案发,张某两次总计盗窃曹某财物1万8千余元。后本案移交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并由我院承办检察官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中的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成熟的爱应该是互相信任,不成熟的爱却是“天马行空”,两个案例中均属线上交友,过于信任所致,而且同为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被盗。但是对方不知情并不等于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某所犯为诈骗罪。
案例二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曹某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所犯为盗窃罪。
1、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择偶观。在网络恋爱交友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丧失了理智。
2、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交友过程中要注意核查对方身份,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身份背景之前,最好不要有经济上的往来,不轻易进行转账操作。
3、注意保留证据。一旦出现权益受损,及时保留相关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报警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