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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法院告诉你“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转载 方璜2024/11/30 15:22: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接下来

小编将围绕《民法典》开展普法

本期就让我们来了解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首先,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比如顺路搭载亲朋好友,沿途捎同事上下班,这些出于好意让别人搭便车的情况就属于“好意同乘”。但是如果在搭乘“顺风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好事变坏事,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某天下班后,张三急着参加孩子的家长会,但是下班高峰期一直打不到车,同事李四开车出来看见着急的张三问了原由后便好意提出可以顺路搭载,张三表示感谢后上了车。然而,在行驶过程中,李四因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而发生碰撞,导致张三右腿骨折。经交警认定,李四负事故全责。之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李四则认为自己是好意载张三,驾驶的并非营运车辆,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究竟要不要赔偿  

 《民法典》告诉你↓↓↓ 




根据《民法典》规定,李四无偿搭载张三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情形,而“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表现,如果要求驾驶人对搭乘者赔偿全部损失,不仅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理由,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但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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