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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听闻廖先生家境殷实,便向熊某某透露了自己想要偷盗的想法,随后熊某某又把该计划告诉了徐某某。2024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开锁师傅何某某(未到案)等人,准备前往廖先生家中实施盗窃,并邀请被告人王某某一同参与。7月29日,王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廖某与何某某等人汇合后商议,决定由2人负责在周边望风,1人负责驾车接应,其余4人入室实施盗窃。之后徐某某等4人戴上帽子、面罩和手套,携带撬棍、蛇皮袋等作案工具步行至廖先生家中,以攀爬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翻箱倒柜,盗走一把旧纸币和硬币。经查,盗得现金33.47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各自所具有的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前科、配合退赃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入户盗窃,无论金额高低都属于犯罪。勿以恶小而为之,更不可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同时提醒广大民众们,提高安全意识,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夜间或家中无人时,务必锁好门窗,安装防盗设施,保护好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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