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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推荐:生命人寿富贵花

2014/09/16 14:54:36 更新 信息编号:201409165 898 次浏览
  • 冯川镇 -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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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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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2014/09/16 14:54: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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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富贵花是一款由生命人寿推出的一种新型的保险理财产品,它的计划构成是: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这款产品的一些资料,仅供参考,如果想要有更深入的了解这一款产品的话可以去官网或者到公司咨询。



购买须知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险期间:至81周岁



保险利益



一、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若被保险人于60岁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5%



3、若被保险人在60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个人账户价值(仅限身故时给付)。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续期保险费,本理财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四、年金给付



主合同的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在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按年领或月领方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五、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个人账户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主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险费。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风险提示:



《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保额分红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更多信息请关注http://www.sino-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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