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江西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17年度报告。
2018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9年起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8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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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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