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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富镇董田村罗家、小澡组、白源村白水岭、罗家脑、土地坪、楼里、可安、中村、福神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着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把上富打造成“交通要镇、商贸重镇、工业强镇、文化名镇”,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奉新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奉新县上富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一)上富镇董田村罗家、小澡组、白源村白水岭、罗家脑、土地坪、楼里、可安、中村、福神组,具体以集体土地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以土地部门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公示为准。
四、搬迁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户口迁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四)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五)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建筑物、土地原状况予以补偿。
五、搬迁实施步骤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搬迁,根据一次规划、一个方案、循序推进原则,分期分批搬迁,分期分批建设。
六、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
七、房屋、室内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一律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评估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按项目和实有工程量,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其它附着物按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4.鉴于奉新县山区片乡镇村民建房在材料、运输等方面比平原乡镇村民建房实际费用略高的实际,参照2017年5月10日奉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对此次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统一增加40元/㎡。
(二)安置方式
1.村民安置房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安置、统一提供施工图纸,由拆迁户自行建设。每栋建设层数不超过“3+1”层。
2.村民安置房建设按照“拆一建一”原则进行,即拆一栋建一栋,新建面积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认定的主房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均安置在集镇范围的撮箕埚,董田村罗家、小澡组设一个安置点,白源村白水岭、罗家脑、土地坪、楼里、可安、中村、福神组设一个安置点,两个安置点占地共约200亩,土地用地性质均为集体用地。
4.对孤寡老人的被征收房屋,在尊重本人意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可在政府提供的房源中租住,租金、水电、物业等各种费用自行承担;自己本人愿进镇敬老院的,由镇政府统筹安排。
5.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因人口增长确实需要新建房屋的,按农村宅基地批建程序在预留安置地进行审批建设,但本次征收过程中不予考虑。
(三)被征收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以框架为主,砖体为辅的混合结构,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2.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3.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由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核定。
2.主房建筑面积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主体房之外的厨房、卫生间(厕所)、披舍、杂间、车库、地下室等附属建筑。主房的认定由政府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认定。
3.附属建筑按评估价补偿,不计入主房建筑面积。
4.居住用房的阁楼是指砖木结构一层的老房子、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的房屋。阁楼内空间净高超过(含)1.7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净高未达到1.7米部分,计算半面积计入主房面积。
5.农户自建的坡屋顶2.2米(不含)以上的计算全面积;1.6米(含)—2.2米(含)计算半面积;1.6米(不含)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坡屋顶面积均不纳入主房面积,统一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照6000元/栋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偿到位。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腾空交钥匙后,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以核定的实际人口为准,按2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一户不足500元/月的,补足500元/月发放。从签订协议且腾空交钥匙开始计算,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地完成土地平整交付使用后的第24个月,按季发放。
(六)村组集体用房建设
村、组集体用房由政府出资建设,性质为集体公益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七)其它问题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征收补偿后,被征收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依法收归国有。被征收人不得拆除毁坏被征收房屋门窗及住房结构,如有毁坏,在安置前,由被征收人按毁坏物评估价予以赔偿。
3.被征收人户数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依据,结合当地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的实际成家、独立生活情况确定。
4.被征收人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依据,在被征收范围内长年居住、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居民,经当地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属实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过渡安置费计算人数。
5.被征收户及人口认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30天之日。
八、补偿费的发放
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被征收人签约审核后一周内由政府一次性补偿到位。
九、奖励
(一)以认定的主房面积计算,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交钥匙的,奖励300元/㎡;第31-4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交钥匙的,奖励200元/㎡;第41-50天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交钥匙的,奖励100元/㎡;超过51天(含)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二)拆迁安置地由政府统一规划,被征收人以签约时间为序优先选择安置地块,实行“先签约、先选地”的安置激励模式。
十、安置原则
(一)依据群众意愿安置原则,规划拆迁安置用地,按农民建房规划要求规划;
(二)安置地块的公共设施由政府投资承建;
(三)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办理安置房屋建房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许可证,严格按照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办理。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评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奉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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