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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给朋友8000元后,拒不归还,看奉新法院如何判的!

转载 方璜2023/04/15 09:20:4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90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
基于信任双方,往往只是口头约定
没有书面借条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的兴起

留下转账凭证较为容易

如果仅有相关的转账凭证
没有借条
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详情


随着网络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人们开始普遍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消费或借贷。日,奉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微信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8000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2年1月,宋某向陈某借款8000元,陈某碍于朋友关系同意借款并通过微信向宋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转账8000元。因金额不大,双方未签署借条。

此后,陈某多次向宋某催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归还欠款。由于宋某拒不认可向陈某借款的事实,表示其既未向陈某出具借条,亦未收到陈某的借款。为此,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和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宋某的微信号,陈某在微信中询问宋某“什么时候还款”,宋某回复“年底还你”;二是转账记录,证明陈某向宋某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汇款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陈某提交了其与被告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可以印证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虽然收款账户在第三人名下,但原告陈某系根据被告宋某的指示转款,仍视为向被告宋某出借款项,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如具备以上要素,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并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奉新县人民法院

原题:微信记录作凭证,请求还款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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