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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500元!奉新一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转载 方璜2023/05/13 08:21: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99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奉新县XX农药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公示


一、2023年4月12日上午,奉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名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奉新县XX农药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该经营部的仓库中存有38件(20kg/件)仙禾牌硼砂肥料,经执法人员在全国农业执法通系统手机端查询该肥料产品登记证已过期,生产日期无,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微省潜山县世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农肥(2006)临字2483号。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2023年4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的经营资格、基本信息进行了核实,并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当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二、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肥料)告〔2023〕2号)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中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和销毁违规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整;

3.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500元整。

至此,奉新县XX农药经营部已于2023年5月12日执行完毕,已结案。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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