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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办理刑事犯罪案件中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关心和重视,营造全社会关爱妇女群体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
严惩犯罪 帮扶弱小
“双向治理”体现司法温度
——马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女,回族)在奉新县工业园区经营一家兰州拉面馆,育有三个小孩。2023年10月17日上午,占某某在拉面馆用餐后未付款。马某某发现后找到占某某要求其支付餐费,双方争吵中,占某某跑向马某某用力将其推倒,致马某某摔下台阶,手部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办理情况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主动提前介入,全面了解事件起因、经过、被害人伤势、家庭情况及马某某的社会危险性等。经查,占某某此前在工业园区的其他餐馆就有两次滋事行为,且此次伤害发生后拒不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起公诉。针对马某某家庭较为困难,由于骨折无法工作,上初中的大儿子有辍学帮助父母经营拉面馆的打算等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工业园区管委会、学校、志愿者加强对马某某及其儿子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保障孩子继续上学,并主动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适当缓解了马某某的实际困难。2023年12月5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对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绝不简单的不捕不诉或“一诉了之”,而是全面审查案情、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对伤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没有悔罪表现且有再犯可能的,虽系小案仍应依法从严打击。坚持“小案不小办”,依法能动履职,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害人生活困难、学生教育等问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帮扶,释放司法温度。
案例一
司法救助+社会救助
充分保障因案致困妇女合法权益
——李某娟被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李某娟与李某永因感情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月19日,双方因离婚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永用斧头砍伤李某娟的头部、脸部和手部。经鉴定,李某娟伤情为重伤二级,有七级、八级伤残各1处,九级、十级伤残各2处。2022年11月29日,丰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永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7日以李某永犯故意杀人罪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理过程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永故意伤害案时,将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为有效衔接社会救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妇联共同开展了走访调查及帮扶等工作。经调查,查明李某娟因家庭暴力受重伤,面临巨额的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家庭陷入困境,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市两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与市妇联到李某娟户籍所在地召开协调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一是丰城市妇联协调丰城市妇女儿童心理协会对李某娟及其母亲开展心理疏导;二是协调丰城市民政部门将李某娟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每月可领取低保金,并为其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协调丰城市残联为李某娟办理残疾证,每月可领取残疾人补贴;四是协同妇联组织持续加强与李某娟所在镇、村委会的联系,定期跟踪回访李某娟的生活情况,进一步做实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真审查被害人家庭情况,发现救助线索后向妇联移送帮扶线索,与妇联联合走访调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被救助人遭受严重创伤,治疗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三级检察院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案例三
刑事和解化纠纷,慎捕慎诉促和谐
平等保护涉罪妇女合法诉讼权益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黄某某系居住在同村且房屋相邻的妯娌,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2023年4月的一天,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李某某将黄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黄某某将李某某殴打致轻微伤。经鉴定,李某某作案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办理情况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涉罪当事人是患病妇女,双方矛盾较深的特点,采取“三步走”的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一听,办案中走访了当事人和当地村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纠纷发生的根源进行深度分析,找到矛盾症结;二调,制定调解方案,一方面责成李某某家属赔偿了黄某某的损失,另一方面在当地村委召开上门听证会,充分发挥律师、村委、乡镇代表、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共同调处矛盾,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三防,及时跟进协议履行情况,协助有关机关将李某某纳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体系,为其争取困难补助,同时加强对其监护人的教育与督促,防止纠纷反复。在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在办理家庭纠纷引发的女性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因案制宜,实行人性化执法,以刑事和解作为着力点,通过上门听证、多措施帮扶助等方式搭建当事人双方沟通桥梁,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同时针对涉罪妇女的个体情况,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患病及案发原因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慎捕慎诉,体现了公平公正。
案例四
强化亲历性审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从重从快打击性侵犯罪
——张某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见被害人小美(化名,案发时22周岁,系多重残疾人)在路旁玩耍,便将小美带至其家中实施猥亵。经鉴定,小美涉案时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办理情况
公安机关送检的卫生纸表面检出了包含张某某、小美的DNA分型混合基因型,但张某某矢口否认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万载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门诊病例显示小美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及破裂口。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亲历查看案发现场,提取抓捕视频,仔细核对作案现场提取证物位置与作案现场特殊条件;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约见小美,直观了解小美的精神状态;对被告人讯问时充分释法说理并开示部分客观证据,最终张某某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从严从快打击性侵犯罪的同时,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检察+心理+司法救助”帮扶模式,联系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向小美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30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性侵妇女特别是性侵智力障碍妇女犯罪,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从严从快打击性侵犯罪分子,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积极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关怀,在个案办理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例五
综合考虑涉案双方经济条件
赔偿不足部分可予以适当司法救助
——艾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桂某某(女,77岁)与艾某某(男,56岁,低保户)在东方大市场相邻摊位摆地摊卖货。桂某某提出艾某某挤占了其摊位,要求挪开一点,艾某某未予理睬。桂某某上前移动艾某某的摊位时,艾某某强行推倒桂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桂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办理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过大,矛盾未能化解。检察机关基于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赔偿建议,并多次释法说理,最终桂某某接受了艾某某的6000元赔偿款并对其表示谅解。在公开听证会上,艾某某对被害人表示歉意,并作了深刻反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相对不起诉。因桂某某77岁且靠摆摊维持生计,该事件艾某某属于低保户,其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桂某某花费的住院费。检察机关遂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予以了3000元补偿,最大程度弥补了被害方损失。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要注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尽量修复社会关系。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尤其是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应主动核实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被害人虽获得一定经济赔偿,但与其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额未能弥补的,可以开展司法救助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司法关怀。
内容来源:宜春政法、宜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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