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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决定: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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