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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下午,奉新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齐聚法院101调解室,共同见证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全过程,僵持十余年的“骨头案”终于拨云见日,落下帷幕。
2011年1月,被告刘某驾骑电动车将原告张某撞伤,造成原告张某二级伤残。该事故经奉新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11月27日,奉新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付原告张某4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张某遂于2012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积极配合。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某经法院拘传后,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刘某怀有身孕,法院亦难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案件最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的十余年间,奉新法院从未放弃督促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并先后对其采取拘传、拘留措施,但始终收效甚微。
2024年5月,奉新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执行行动,成立由分管院领导带队,与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员额法官组成的专项执行小组,并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执行小组一方面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联合县检察院、当地党委政府加大执行力度,作出《预处罚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协商,尤其是多次前往异地与刘某男友及其家属沟通,面对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也逐渐解开。最终在县委政法委和检察院的见证下,由县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当场赔付10余万元,余款将于次年年底前付清。
下一步,奉新法院将持续深入落实“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对终本案件的动态管理,紧盯一批“骨头案”,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和惩戒力度,创新执行工作举措,优化协同联动机制,有效推动解决执行难题。
素材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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