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奉新审结一起“拉车门”盗窃案,贼手喜提一对“银手镯”!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奉新新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奉新审结一起“拉车门”盗窃案,贼手喜提一对“银手镯”!

转载 方璜2024/09/20 08:19: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6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不撬锁,不砸窗
只待月黑风高时
随机拉一拉车门
贵重物品唾手可得!
如果你的爱车门窗未锁
很有可能变成小偷的“盲盒”

近日,奉新法院审结一起“拉车门”盗窃案,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7日20时许,被害人周某将一辆红色轿车停在小区对面路边处,车未上锁。3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对停放在小区对面路边的众多小车,采取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后将周某的红色轿车车门拉开,将车内4000元左右现金盗走。3月8日10时许,民警将徐某抓获后,从其身上缴获现金352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徐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拉车门”盗窃分子多选择深夜、凌晨时分随机作案,利用车主疏于防范,未锁闭车门的时机,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选择目标实施盗窃。奉新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要加强防盗意识,尽可能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或有监控覆盖的区域,切忌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同时下车要注意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给小偷留下可趁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原题:贼手深夜开“盲盒” 喜提一对“银手镯”

已有0人点赞

自定义html广告位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