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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为了确保借款能够归还,出借人常常会要求借款人找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第三人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XXX”时,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有何区别?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王某通过张某介绍与吴某相识。2023年1月起,吴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2023年6月,双方对往来借款进行结算,确认欠到王某借款284000元,借款月利率1%,并由吴某立借条为凭。张某为吴某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条下方写明“担保人张XX”。借条出具后,吴某、张某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后未再还款,故王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应对吴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王某借款,有借条、取款记录、还款记录为证,可予认定。经王某催讨,吴某于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还款义务。张某与王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张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对吴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吴某追偿。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借人若担心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可要求借款人找第三人提供担保,并明确第三人的保证方式。而保证人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务必先看清借条中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再签字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与纠纷。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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