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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新法院向主动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发出今年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对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书面认可与鼓励,帮助履行方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
被执行人王某因雇佣的工人受伤引发赔偿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工人35万元,其中包含王某为对方投保的意外险理赔款。王某因担心赔偿完毕后,对方不配合办理理赔手续,而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对此,执行法官主动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应当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配合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且调解书明确王某先行赔偿35万元后,在上述赔偿金额内保险利益归属于王某。至此,王某终于解开心结,当天便将赔偿尾款全部转入法院案款账户,本案遂执行完毕。
为确认王某完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消除案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奉新法院当即向被执行人王某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守信行为予以肯定。
奉新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服务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继续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当事人从被动履行到积极主动履行的观念转变,努力营造我县良好的诚信和谐、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明确: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列入诚信履行名单等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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