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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日欣喜,四季与你
是对爱情的美好期许
幸福的爱情大体相同
分手的理由各有各的不同
奉新法院为您分享几个案例
为心动情人节
送上些许“人间清醒”
刘某与吴某网上相识、相恋,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分手。刘某与吴某一直是网恋状态,未曾现场见过面,但双方以夫妻自称,聊天中刘某称呼吴某母亲为丈母娘。在双方恋爱及相处期间刘某多次向吴某转款。其中有多次转款金额为520元、1314元,1次转账数万元帮吴某还债。刘某认为多次提出见面,吴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假借谈恋爱骗取钱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经过综合考虑转款性质、转款金额的大小、给付的总金额,同时考虑双方网恋却未曾见面的关系,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
双方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为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关系终结,不能走进婚姻时,赠与目的不能实现,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赠与财物一方有权利要求返还。而“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在婚恋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品应量力而行。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走入婚姻殿堂,因缔结婚姻关系江某给付李某彩礼7万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四年,未生育小孩,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感情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今双方感情未有改善,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有无生育子女、给付方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李某向江某退还彩礼3万元。
彩礼内容具有特定性,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稳定和持续地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结婚目的,受赠方应予退还彩礼。世界上最好的聘礼便是一生的迁就,但若愿尊古礼,赠与彩礼,则也需遵循法律规定,理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熊某与翟某是夫妻关系,小余与翟某相识后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翟某先后向小余通过转账及购物共计赠与数十万元。且小余在同居期间终止妊娠多次。熊某认为翟某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诉至法院。
既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又违背公序良俗,翟某向小余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相关受赠财产小余应予返还。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是过错方贪图一时刺激还是第三者通过婚外情“走捷径”的行为,都是违背道德并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会变相放纵过错方的行为。置于婚姻家庭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过错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三者不仅安全得不到保障、极大可能人财两空,甚至涉嫌重婚。
感情中有博弈
但婚姻却不容“试探”
爱是双向奔赴
也是相互成全
愿各位眼前人是心上人
身边人是意中人
星月相伴,爱常驻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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