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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发生的4个案例...

转载 徐璐2023/03/10 08:47: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网 120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值“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氛围,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促进全社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

案例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患病妻子应履行扶养义务——翟某诉徐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翟某(女)与徐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2021年4月开始,翟某因患病多次至医院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该病难以根治需进行长期治疗,徐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翟某患病前在家操持家务,患病后亦未外出务工。现翟某以其患病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承担生活开支及医疗费,徐某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情况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相互扶养系夫妻法定义务,在一方患病时,双方更应相濡以沫,共克时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翟某因病失去收入来源,徐某作为丈夫应支付翟某未能报销的医疗费,并参照江西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每月支付生活费,保障翟某某的基本生活。






典型意义


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体现为夫妻感情的和谐,更应凸显在一方生命健康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扶持与帮助,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翟某与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翟某患病,徐某作为丈夫对其进行扶持是维持家庭和谐的保障,亦是其法定义务。法院支持翟某诉请,保障了患病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刘莎莉 朱云辉



案例二


离婚后男方侵犯女方的名誉权,应责令道歉赔偿——梁某诉宋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女)与宋某曾系夫妻关系,经调解自愿离婚。离婚后,双方发生纠纷并引发警情,经调解,宋某写下承诺书一份,承诺双方各自生活、互不打扰,不辱骂、诋毁梁某,不再在抖音平台发布关于梁某的信息。后,宋某仍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以梁某照片为背景,低俗言语为配文的,诋毁、侮辱梁某的图文视频,视频得到了一些网络用户的“点赞”、跟评和转发。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已删除了抖音平台上发布的与梁某关的信息。





审理情况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发布针对其前妻梁某的不良评价视频内容,并且得到了一些网络用户的点赞、跟评和转发,在一定范围内给梁某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宋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某已将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案涉视频、图片、文字予以了删除,其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但宋某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在其发布侵权视频的抖音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及支付精神抚慰金。





典型意义


受陈旧道德观念影响,离异女性本就容易受到偏见,前“枕边人”的诋毁更是对女性的二次伤害。本案中,梁某与宋某自愿离婚后,双方本应好离好散,但宋某却违背承诺,利用网络平台对作为离异女性的梁某的人格进行贬损、侮辱,既侵犯了梁某的名誉权,亦是有违诚信、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责令宋某向梁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该判决保障了离婚后女性的名誉权,助力了离婚后女性回归美好生活。


供稿:朱云辉 刘莎莉



案例三


女方遭遇家暴起诉离婚,可向施暴方主张损害赔偿——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胡某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5日生育一女。因胡某猜忌心较重,双方于2020年9月感情出现问题,开始分居。2021年11月3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胡某将陈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21年12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情况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陈某的民事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故对陈某要求胡某承担实施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购配眼镜费等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准予陈某与胡某离婚;婚生女由胡某抚养,陈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扣除胡某已支付费用,仍应赔偿陈某医疗费、鉴定费、购配眼镜费、损害赔偿款合计5337.6元。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比较突出的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是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清晰界定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均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撑。法院一旦认定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对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均应准予离婚,且遭遇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依法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无论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性都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才能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和谐。


供稿:刘兴



案例四


柔性司法化纠纷 多元巧调促和好——周某诉熊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熊某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均未成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熊某家中大小事都不与周某商量,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公婆年纪大了爱骂人,无人疏导,导致矛盾越积越深。2022年8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情况


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存在矛盾,但感情尚在。法官决定在“圆桌法庭”进行审理,以“和”为主旋律,将原、被告坐在“妻子”“丈夫”的位子,法官与家事调解员支月英老师将“坐堂庭审”变为“圆桌谈心”,在相对缓和的环境下双方减少抵触心理,熊某当庭表示今后一定关爱周某,在大小事上多与周某沟通商量,周某也表示愿意给熊某一次机会,双方调解和好。





典型意义


以“支月英工作室”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奉新模式”。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组建家事审判团队。整合家事纠纷调解资源,引入第三方力量,将支月英工作室运行机制融入奉新法院多元解纷机制中,时时用“柔性审判”和“家和文化”传递司法温暖,搭起法官与群众的“亲和桥梁”。


供稿:宋春红 颜妍




END



来源:奉新法院
原题:【节日特辑】奉新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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