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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先后担任一家北京公司和一家上海公司奉新团队业务经理。为获取高额利益,李某谎称自己或儿媳在银行工作,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称,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多倍利率为回报,以个人名义向胡某等33名被害人出具所谓“存款凭条”、借条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222.5万元。案发前,李某共计向被害人支付本息共计 9.475万元,尚有经济损失213.025万元未偿还。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涉案资金9.78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称,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尚未返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13.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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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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