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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成分减肥产品的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依法撤销被告人冯某某原犯开设赌场罪适用缓刑部分的刑事判决;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一款名“燃脂计”的减肥产品,并通过上家购买该产品,用于自身减肥。刘某某知道后请冯某某帮忙代购,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检验检疫等证明的情况下,向上家购入该减肥产品,并转售给刘某某,销售金额达7000元。经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材料,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和加强代谢的作用,在早期主要用于肥胖症的辅助治疗,但是副作用较大,会造成心率失常、血压升高,严重时可致中风甚至死亡。爱美人士购买减肥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并准确识别产品成分,同时建议广大市民,通过健康饮食、合理运动的方式科学减肥,完美享“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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