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2023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发力到位,打击惩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其中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宜春某泰燃料有限公司(万载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5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春某泰燃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柴油储罐和装卸区已完成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处于建设初期,但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4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奉新县某丈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检查时发现,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采集系统显示2022年6月17日该公司进行了书面告知,计划现场勘验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至5月21日,早于告知时间,报告网上公开显示现场勘验时间也为2022年5月21日;
2.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程序的相关内容,具体为:①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缺少安全标准化部分;②风险分析记录中无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③定量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无液位和泄漏报警等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和缴纳工伤保险情况;④附件未见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3.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樟树市某祥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樟树市某祥气体有限公司将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用于储存氧气的储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4.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业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行政处罚案
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部署要求,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特殊作业票作业负责人与作业交底人为同一人,但签名不一致。(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5.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宜丰县某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5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丰县某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在规定整改时限内对危化品仓库隔壁的厨房使用液化气做饭、仓库内存放的气体钢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共2条隐患进行整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6.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铜鼓某照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3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鼓某照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喷淋塔、污水处理池未进行受限空间辨识,未张贴受限空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十六项第一档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7.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环颜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4日,奉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环颜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103车间尾气吸收区未按设计安装硫化氢报警仪;(重大隐患)
2.104车间天然气检测报警设定值过高,不符合规范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形,奉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对上高某桥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7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高某桥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如实记录2022年、2023年教育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春应急管理
原题:宜春市公布8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自定义html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