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干洲5人被罚款15500元,竟是因为非法电鱼...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奉新新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干洲5人被罚款15500元,竟是因为非法电鱼...

转载 徐璐2023/10/11 08:32: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2023年9月7日晚上9点12分,奉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奉新县干洲镇北潦河洪川村黄家组段电捕鱼,接到举报后执法大队迅速组织3名执法人员到奉新县干洲镇北潦河洪川村黄家组段水域附近开展渔政执法工作,发现干洲镇北潦河洪川村黄家组河边左侧10米处机耕路上有亮光,疑是非法电捕鱼者,经蹲守于晚上10点10分堵住准备骑车回家的非法电捕鱼人员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刘某某,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9月7日晚上10点10分,非法电捕鱼人员从干洲镇北潦河洪川村黄家组河边左侧10米处机耕路上岸,经度 (115.457427)纬度(28.846774)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向当事人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刘某某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之后,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当事人5人听后立即弃车从机耕路上跳到路两边的稻田逃窜,由于夜间的不稳定因素,执法人员未进行追捕,执法人员不断喊话要求当事人5人投案自首未果后。执法人员对现场丢弃的非法电捕鱼设施、辅助工具、渔获物进行了检查:
1.发现1辆昭威牌电动三轮车上装有无品牌非法电捕鱼设施4套、鱼桶4个内装了渔获物、下水裤2套;
2.发现1辆金箭牌电动两轮车上装有无品牌非法电捕鱼设施1套、鱼桶1个内装了渔获物,5个鱼桶内重量不明的河鱼由于脱水缺氧都已死亡,渔获物后经执法人员称重为32.98公斤(已做无害化处理)。

2023年9月11日我大队对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涉嫌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鱼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承认2023年9月7日晚上10点10分在干洲镇北潦河洪川村黄家组段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鱼的违法活动。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鱼的行为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

二、经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七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八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水域进行捕捞的处罚之从轻处罚档从轻子二档: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5人使用电力设施在潦河天然水域捕捞渔获物共计32.98公斤以及事发后5人主动申请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潦河水体生态环境,于2023年9月13在奉新县干洲镇北潦河新桥段向北潦河水体增殖放流100公斤鱼苗用于改善修复水体生态环境,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销毁违法电捕鱼设施5套(无品牌电瓶5台、无品牌升压器5台、带电线电鱼竿5根、带电线抄网5根),下水裤2套,渔获物32.98公斤(已做无害化处理)。
2.处罚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每人人民币3100元罚款,5人总共人民币15500元罚款
奉新县干洲镇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鱼案件已于2023年10月7日执行完毕,已结案。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原题:奉新县干洲镇周某、周某某、刘某、余某某、刘某某使用电力设施非法捕鱼案件公开         

已有0人点赞

自定义html广告位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